购房资格政策
成都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区域住房限购,限购区域包括成都市12个区,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在成都市中心城区(青白江区、新津区除外)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2.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在成都市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
*成都市人才公寓和保障性住房是面向特定群体保障的住房,其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及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无需缴交任何费用。人才公寓资格申请人可通过登陆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http://cdzj.chengdu.gov.cn/cdzj/rcaj/RCAJ.shtml)了解相关政策及申请、审核工作流程;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住房保障”模块了解相关政策及申请、审核工作流程,或可拨打成都市政务服务电话“12345”等官方途径咨询了解。
郑重提醒:请广大购房人严格遵守我市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不得通过违规手段获得购房资格。对漏报、瞒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件以获取购房资格的个人将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对协助购房人违规获取购房资格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将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办事群众可关注“成都住建”微信公众号查询购房相关政策。
参考文件:《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
社保缴纳政策
2022年3月18日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办事群众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可打印参保证明、查询社保办事指南、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等事项。通过“成都税务入口”可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
郑重提醒:社保“挂靠”“代缴”是违法行为,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切勿轻信!请用人单位和广大参保人以合法途径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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