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优”区域城市有机更新用地支持措施》
明确了城市有机更新改造项目的三类改造方式
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
“地随房走”方式整体改造
房屋征收与协议搬迁方式实施改造
并就这三类改造方式的
适用情形、实施程序、支持措施
制定了详细规定
自5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
实行差别化地价支持
《措施》中所称“中优”区域指成都市五环路以内的区域(龙泉驿区部分以车城大道为界),“城市有机更新改造项目”指纳入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的城镇存量、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更新改造项目。
其中,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方式适用于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和2005年1月1日前在工业园区外取得的工业用地。
根据《措施》,支持政策主要有4条:
01 /鼓励通过自主、联营、入股、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02/实行差别化地价支持,根据规划用途和物业自持比例确定“双评估”补差缴纳的土地价款;
03 /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双评估”补差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市级财政按6.6%计提后,剩余价款全部返还区政府(管委会),专项安排用于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有机更新改造,五城区范围外的区域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
04 /鼓励通过土地整合的方式实施统一规划建设,提升区域功能品质。
“地随房走”方式整体改造
适用于以住宅为主的老旧小区
“地随房走”方式整体改造适用于以住宅为主的老旧小区,具有分散式产权特征的商品批发市场。
支持政策主要有3条:
01 /按照所在区域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项目实施范围内未登记的国有无主空地,按所在区域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规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一并登记;
02/项目改造范围内的住宅不动产权利人,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重新购房的,可享受成都优先选房相关政策。
03 /原五城区土地出让价款按6.6%计提后,剩余价款全部返还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市有机更新改造,五城区范围外的区域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
房屋征收与协议搬迁方式实施改造
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付
房屋征收与协议搬迁方式实施改造适用于未实施自主改造、“地随房走”整体改造,住房条件困难、经营环境恶劣、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迫切要求搬迁、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区域。
支持政策主要有3条:
01 /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项目区域内房屋搬迁补偿、片区土地整理总成本与财政计提费用之和确定。其中,原五城区土地出让价款按6.6%计提后,剩余价款全部返还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城市有机更新改造,五城区范围外的区域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
03 /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付,首次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
03 /在分期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后及时安排返还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财政计提费用可在最后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中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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